(2014)彭法民初字第0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阮成洪与彭水县阳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成洪,彭水阳光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2284号原告阮成洪,男,1936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水阳光医院。住所地:彭水县汉葭街道汉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6699-0。法定代表人向越,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贾均,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美琪,该院副院长(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阮成洪与被告彭水阳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阮成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成洪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成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原告阮成洪已预交298元),减半收取为298元,由原告阮成洪负担。审 判 长 廖剑波审 判 员 龙小平人民陪审员 张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亚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