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孟湘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湘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474号罪犯孟湘清,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湘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湘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发现其有漏罪,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芙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孟湘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湘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湘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汤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