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字第865号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四川省岳池县就龙镇大西街东段一号。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单位理事长。被告罗伟,男,生于1985年10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审判员 杨天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