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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执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薛俊与上海融盛典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俊,上海融盛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虹执字第2924号申请执行人薛俊,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融盛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陈炳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薛俊与被执行人上海融盛典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出具的(2013)虹民四(民)初字第36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胡双庆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融盛典当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3,482.76元及相应的利息。经执行查明,2014年5月6日,本院出具(2013)虹民四(民)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确认内容如下:1、上海融盛典当有限公司支付薛俊2013年7月、9月及10月1日至10月21日期间工资12,641.38元;2、上海融盛典当有限公司支付薛俊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0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2,041.38元;3、上海融盛典当有限公司支付薛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8,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故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虹民四(民)初字第3664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华萍审 判 员  陈 翔代理审判员  魏 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