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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民三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黄思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黄思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三初字第40号原告陈国强,男,1952年8月出生,住广宁县。被告黄思秋,男,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强诉被告黄思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达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焕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