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民三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黄思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黄思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三初字第40号原告陈国强,男,1952年8月出生,住广宁县。被告黄思秋,男,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强诉被告黄思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达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焕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