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方奎与古强、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奎,古强,周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368号原��陈方奎,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冷再平,双流县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古强,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周燕,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奎与被告古强、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方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方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正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雨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