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执异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秦云鹏、浙江临海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云鹏,浙江临海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仙芳,孙蓝,朱仁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异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云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临海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仙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仁挺。上诉人秦云鹏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临海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仙芳、孙蓝、朱仁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4)台临执异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秦云鹏因与被上诉人孙蓝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秦云鹏自愿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云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秦云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宏亮审判员 陈永领审判员 王安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