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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涛与税勇机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陈涛,男,生于1989年11月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税勇,男,生于1973年6月26日,汉族,农民。陈涛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154276元,并承担诉讼费1692元,本案执行费2238.02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