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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贵滨与牛桂珍、梁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671号原告:张贵滨,农民。被告:牛桂珍。被告:梁振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滨与被告牛桂珍、梁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牛桂珍、梁振春名下银行存款423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贵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牛桂珍、梁振春名下银行存款423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雨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