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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湧泉与罗培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湧泉,罗培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李湧泉,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罗培志,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湧泉诉被告罗培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湧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湧泉负担。审判员  邓小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