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湧泉与罗培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湧泉,罗培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李湧泉,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罗培志,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湧泉诉被告罗培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湧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湧泉负担。审判员 邓小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