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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谭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21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无职业。1995年9月因贩卖、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0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2年9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克波、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经事先联系,在本市江汉区友谊南路“XX园宾馆”401号房,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董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3克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毒品已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勘查现场笔录、扣押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等书证,董旋的证人证言,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贩卖1.1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谭某具有毒品再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鸿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