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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黄菲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706号罪犯黄菲。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日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8月5日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澄刑初字第0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并于同年1月20日至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黄菲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黄菲,在2014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36分。为此,2014年3月、2014年10月二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黄菲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未自觉履行财产刑,又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减刑时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