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季金田与来安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金田,来安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季金田,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凤祥,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安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文超,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进,该医院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金田与被告来安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季金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金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金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季金田负担。审 判 员  徐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悠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