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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丰豪纸塑有限公司与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林娇英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丰豪纸塑有限公司,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林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丰豪纸塑有限公司(原名厦门市丰豪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28B,组织机构代码76173531-9。法定代表人王百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跃滨,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文革。被执行人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市桥路5号之一2号厂房2层,组织机构代码79605007-X。法定代表人林娇英,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娇英,女,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1254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林娇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6200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