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执字第1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邱房与武汉海龙苑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1457-1号申请执行人邱房。被执行人武汉海龙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C栋C座21层H室。法定代表人黄俊,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44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海龙苑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海龙苑食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海龙苑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海龙苑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驰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