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郑细惠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郑细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王伟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永红,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凯,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细惠,女,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李北华,男,住址同上。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郑细惠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如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6年8月12日前(含当日)办妥番禺市南沙经济开发区(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路以南的涉案房屋的房产证的情况下,郑细惠放弃向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追讨所有的逾期办证责任;二、如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在2016年8月12日前(含当日)办妥上述房产证给郑细惠,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则要向郑细惠支付逾期办证赔偿金,逾期办证赔偿金从2012年8月26日起计至2016年8月12日止,赔偿金以已付购房款52407.4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赔偿金总额以已付购房款为限,2016年8月12日之后的逾期办证责任,郑细惠可另行主张;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14元,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为84元,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四、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本调解协议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蔡粤海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闫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毅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