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曹宝刚与故城县东镇养殖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309号原告:曹宝刚。被告:故城县东镇养殖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节世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宝刚与被告故城县东镇养殖合作社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宝刚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宝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宝刚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9元,共计104元,由原告曹宝刚负担。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