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舒中华与程海焱合伙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舒中华,程海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监字第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舒中华,女,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安平中路**号*栋***室。身份证号码:360281197410053029.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程海焱,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接度镇九处程家村。身份证号码:3602211989********。舒中华与程海焱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四日作出(2013)景民一终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邹中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红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