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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等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温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被告人温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雅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以一万元的价格向“良权”(在逃)购买了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并于2013年12月份左右将该车以一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购得该车后又于2014年3月份以同样的价格将该车转卖给陈某某。2014年12月1日9时40分许,公安机关将上述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经查,该车辆为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2010年9月28日被盗车辆。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罪的赃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陈某某庭审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以一万元的价格向“良权”(在逃)购买了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并于2013年12月份左右将该车以一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购得该车后又于2014年3月份以同样的价格将该车转卖给陈某某。2014年12月1日9时40分许,公安机关将上述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经查,该车辆为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2010年9月28日被盗车辆。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侦查机关合法启动了本案的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地点。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地貌概况。4、缴获赃物经过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缴获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一辆,并予以扣押。被告人陈某某在扣押清单签名确认。5、指认照片,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陈某某对被缴获的赃物小型客车进行了指认。6、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相一致。并相互进行了辨认。7、恩平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案件材料,证实该案涉案车辆为失窃车辆。8、价格鉴定决定书,证实该案涉案车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型号为LZW****B3、车架号码为LZWAC********6461,发动机号码为LAQ******0346*)价值26564元。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陈某某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身份信息。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上述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贪小便宜,购买赃车均为自用,情节相对较轻,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人罪行,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均属初犯,可从宽处理,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伟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