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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向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向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36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1991174-5。法定代表人:耿海宁。委托代理人:查四林,系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向阳,女,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向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俊伟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