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全德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刘全德,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东官营镇三家子村。被执行人XXX,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东官营镇土洞子村。申请执行人刘全德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北民五初字第00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患有脑血栓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订于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2000元,其余款项每年11月30日前给付2000元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终结,故本案终结执行。在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凭此裁定无需在交纳执行费用,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北民五初字第00347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建平审 判 员  郭志民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