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执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汪汉兵与张三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汉兵,张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628号原告:汪汉兵,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张三峰,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一初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汪汉兵人民币33648.43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410元,共计34258.43元。被执行人在给付10000元后没有继续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三峰在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三峰在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工资和奖金24258.4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晓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亮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