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8年4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雪松,黑龙江张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字(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玉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陈雪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哈尔滨银行申领了×××号信用卡,开卡以后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截至案发,陈某某透支本金为人民币58605.6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拒不归还。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已偿还全部款、息。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哈尔滨银行催收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办卡信息、存款回单、户籍证明、证人谭某某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全部返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滨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