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审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河北国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华鑫五金交电贸易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华鑫五金交电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国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审字第00018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河北华鑫五金交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新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国,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申请执行人河北国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韩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普,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云清,该公司职员。(未出庭)复议申请人华鑫公司不服河北省新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执异字第24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执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华鑫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且被执行人五金交电公司自愿以自己名下的8-9层作为抵押物,申请人国信公司有权以该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至于被执行人所提其他异议理由,不是本案所必须解决的事项,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裁定驳回了华鑫公司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称,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异字第249号执行裁定书无视该将被拍卖的房产的实际情况,即涉及目前承租户、老国企职工等多方权益,债务纠纷较多,不利于拍卖的顺利进行,房产较难处置的现实情况,径直裁定继续执行,不利于案件的实际解决和社会稳定。该笔债权是原国有企业为扩大经营遗留债务,国企改制时,国资委明确要求新改制企业要改造盘活现有资产,扩大经营、增加收入,以解决原国企职工工资福利、养老保险以及内退职工五险一金等生活保障问题。该将被拍卖房产的收益是获取安置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旦被拍卖,将使得老国企大量职工无法生存,生活陷入困难,导致职工集体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该将被拍卖房产的相应楼层己被出租,并与承租方签订了长期租赁合同。承租方根据该租赁房产己制定了长期商业计划,如若拍卖相应楼层将会给承租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八、九层房产是整栋楼的部分楼层,整栋大楼涉及多个案件,因涉及职工安置等问题,至今均未被采取拍卖房产的极端做法,均采取和谈的方式,避免矛盾的激化。因以上种种原因,无法通过拍卖房产实现债权,只能以物抵债,但职工上访、部分楼层产权难以分割、租赁户存在等因素,将无法为复议被申请人顺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复议申请人职工的安置资金失去来源,恐干扰执行,导致复议被申请人无法行使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者权益。综上所述,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异字第249号执行裁定书径直裁定继续执行,既不能将问题实质解决,实现复议被申请人的债权,又可能导致职工大规模自发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2013)新执异字第249号执行裁定书,终止评估、拍卖石家庄市解放路5号8、9层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石房字第××号)的程序。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国信公司与被告华鑫公司、石家庄市五金交电公司(以下简称五金交电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1)石民三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华鑫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欠款本金4843609.19元及利息(其中2002年11月1日前为1978335.1元,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年贷款利率计付);二、被告华鑫公司如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国信公司有权以被告华鑫公司名下的房产8-9层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裁定指定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该案。因华鑫公司、五金交电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国信公司向新乐市人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2014年4月21日,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新执字第249-2号执行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五金交电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解放路5号8-9层的房产(证号为:石房字第××号)。华鑫公司、五金公司均不服该拍卖、变卖裁定,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了二异议人的申请。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华鑫公司、五金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申请复议人并非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是认为本案难以执行。本案生效判决第二项明确判令华鑫公司如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国信公司有权以五金公司名下的房产8-9层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华鑫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作出的拍卖、变卖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的理由并非本案必须解决的问题,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珊珊审判员 任 磊审判员 侯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