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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罗改平与白红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改平,白红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罗改平,女,汉族,农民。被告白红存,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改平与被告白红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改平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改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改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 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