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罗改平与白红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改平,白红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罗改平,女,汉族,农民。被告白红存,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改平与被告白红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改平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改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改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 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