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于某甲、于某乙与于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甲,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于某乙,农村居民,系原告于某甲之妻。被执行人于某丙,农村居民,系二原告之三子。申请执行人于某甲、于某乙与被执行人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某甲、于某乙撤回被执行人于某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3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文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