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被告韩某某,男,1985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委托代理人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新审 判 员 张新中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