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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艾兴华诉被告沈阳泰韵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兴华,沈阳泰韵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884号原告艾兴华。被告沈阳泰韵机械有限公司。原告艾兴华诉被告沈阳泰韵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文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兴华与被告沈阳泰韵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兴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艾兴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艳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