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刑执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洪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洪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781号罪犯李洪新。2011年7月因盗窃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澄刑初字第18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洪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洪新退赔人民币1086元,分别发还给各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21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洪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洪新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洪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洪新,在2014年10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42分。为此,2013年12月、2014年8月两次获监狱表扬,2014年11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6000元人民币和退赔1086元人民币已全部履行,有江阴市人民法院罚没专用收据二张。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缴款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洪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李洪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但该犯系累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洪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