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粤阳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粤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93号原告中山市粤阳电子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55360344-2。法定代表人林南京。委托代理人莫托,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宏源电子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76497763-9。法定代表人詹昌盛。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山市粤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宏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粤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张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