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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林华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华海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656号罪犯林华海。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澄知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华海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林华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华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林华海,在2014年10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12分。为此,2014年4月获监狱表扬,2014年11月获二个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十五万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林华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判决所处罚金未履行,应酌情缩减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华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