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7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岩与林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岩,林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7125号原告林岩。被告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岩与被告林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岩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岩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林岩负担。审判员 罗 晓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笑燕(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