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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118号原告蔡某某,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兴国镇郑川村村民。被告路某某,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兴国镇郑川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以已与被告路某某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慧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