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娟娟与被告陶伟离婚纠纷案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196号原告:马某某,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颖上县。委托代理人:康健,颖上县司法局古城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改修,颖上县司法局古城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丽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