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虎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虎从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144号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王银生。被告虎从林,男,回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青溪镇。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虎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4元,减半收取1707元,由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