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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大正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正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溧阳市燕山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伟,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燕,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市大正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辛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彤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彪,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大正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张全伟人民陪审员  赵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