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勤、董圣航与董圣航、张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勤,董圣航,张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502号原告:赵勤。被告:董圣航。被告:张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勤与被告董圣航、张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勤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勤撤诉。本案受理费4769元,减半收取为2384元,由原告赵勤承担。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方 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