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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勤、董圣航与董圣航、张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勤,董圣航,张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502号原告:赵勤。被告:董圣航。被告:张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勤与被告董圣航、张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勤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勤撤诉。本案受理费4769元,减半收取为2384元,由原告赵勤承担。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方 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