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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立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韦仁良与田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仁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立民初字第1号起诉人韦仁良。本院收到韦仁良诉田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民事起诉状,要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田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可2001年8月14日给起诉人办理退休的事实,并撤销2006年5月给起诉人办理退休的决定,恢复起诉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的待遇。起诉人称:因起诉人出生日期与被起诉人所填写的出生日期不相符,故要求被起诉人更改起诉人的出生日期。被起诉人在2012年7月12日给起诉人的《信访答复意见》中答复“经调查,您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1977年6月,您转为固定工人时填报的出生日期是1944年5月。2001年4月您以族谱材料为由,到县公安局将身份证的出生时间更改为1941年4月,造成个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县社保所在办理您退休时,认定您的出生时间为您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转为固定工人时填报的1944年5月。您提供的《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等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只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不能作为办理企业职工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时间的依据。我们认为,县社保所在办理您退休手续时认定您的出生时间为1944年5月是正确的”。依据“自家八卦”的历史记载,田阳县百育镇新民村的证明、居民身份证变更申请审批表、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社会保障卡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确认起诉人的出生日期为1941年4月1日。但是被起诉人在办理起诉人退休时认定出生日期为1944年5月,被起诉人的认定是错误的。依据《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明确规定“凡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2001年8月14日,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同意起诉人退休,按事业单位性质给予发放《退休证》,并按事业单位办理待遇待续。2006年5月,被起诉人撤销起诉人的《退休证》,重新办理《退休证》。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备。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被起诉人认定起诉人的出生日期“1944年5月”是错误的,撤销起诉人按按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的生活待遇也是错误的,应更改起诉人2006年5月被起诉人给起诉人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日期“1944年5月”更改为“1941年4月1日”,恢复起诉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的待遇。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韦仁良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韦仁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农月桃审 判 员  李金龙代理审判员  罗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如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