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留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海祥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祥,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留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祥。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谢国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海祥与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留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留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海祥的各项损失合计506103.20元,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依法承担384103.20元,以上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判决书生效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逾期未履行其义务,本院民庭于2014年2月5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向本院足额缴纳案件款506103.20元。申请执行人王海祥已领取全部案件款。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14)留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夏 立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