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恢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永军与被执行人马洪亮保证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军,马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恢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军被执行人马洪亮申请执行人朱永军与被执行人马洪亮保证责任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洪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永军借给付春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5700元及自2013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2分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元,由被告马洪亮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800元(含案件受理费221元),执行申请费285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树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