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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贾芳与雷秦铭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芳,雷秦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贾芳,女,汉族,山西省怀仁县人。被执行人雷秦铭,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4)昔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雷秦铭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贾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返还货款117234.2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580元;(三)执行费16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波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动产、不动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并以1235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