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叶金学与绵阳市锦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学,绵阳市锦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393号申请人叶金学,男,汉族,生于1960年,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市锦顺建材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叶金学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68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锦顺建材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并扣划至我院(详见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尚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