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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赖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荔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奇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间,被告人赖某某在轮流担任荔城区拱辰街道“百达翡丽KTV”前台吧员时,先后8次在凌晨3点许趁KTV打烊、其他员工下班之际,独自一人偷拿放在吧台电脑旁的钥匙打开存放烟酒的仓库,共盗走24包中华牌(硬盒)香烟,同时盗走6瓶1.5L轩尼诗XO洋酒(酒精度40%,下同)、7瓶700ML轩尼诗XO洋酒以及1瓶1L马爹利名仕洋酒、10瓶700ML马爹利蓝带洋酒、2瓶1L马爹利蓝带洋酒、1瓶700ML马爹利XO洋酒,以上烟酒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51370元。上述盗得的中华牌香烟10包已退还给该KTV,其余香烟被被告人赖某某抽掉。盗得的洋酒中,除2瓶700ML马爹利蓝带洋酒已退还给该KTV,其余洋酒被被告人赖某某分别于同月18日、27日分两次先后在莆田动车站、晋江池店镇卖给一名收购烟酒的“泉州籍男子”(另案处理),得款计人民币3万元已被其挥霍。2014年8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其位于福建省南靖县的家中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已退赃计人民币51370元(含其退还的烟、酒折价款在内)。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赖某某退赔赃款之后,“百达翡丽KTV”的经营者莆田市荔城区百达翡丽商娱会所对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顾某某、赖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光盘及截图,莆田市荔城区百达翡丽商娱会所盘存表,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鉴)字(2014)243号《鉴定结论意见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13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翁美丽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