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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学英与陈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英,陈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张学英,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地区。被告:陈国庆,男,汉族,41岁,大专文化,现住新疆喀什地区。原告张学英诉被告陈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张学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伍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燕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