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学英与陈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英,陈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张学英,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地区。被告:陈国庆,男,汉族,41岁,大专文化,现住新疆喀什地区。原告张学英诉被告陈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张学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伍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燕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