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民申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王翔玉、景丽红与王翔玉、景丽红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翔玉,景丽红,淄博东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申字第9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翔玉(曾用名王翔宇),淄博市周村区机关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海峰,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万洲,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景丽红,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督察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石海涛,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淄博东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东阳夕村。法定代表人:丁乃义,经理。再审申请人王翔玉因与被申请人景丽红及原审被告淄博东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民一终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翔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杜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