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南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南民初字第00012号 原告陈荣诉被告王雪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王雪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南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陈荣,男,汉族,荆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雨田小区。委托代理人李丹丽,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莲,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槐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诉被告王雪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因其与被告王雪莲的婚生子陈某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王雪莲居住生活,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荣负担。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卫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