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诉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姜春与庄思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春,庄思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诉保字第0015号申请人姜春。委托代理人庄洪如,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庄思喜。申请人姜春以与被申请人庄思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2015年1月27日被申请人驾驶苏G×××××号轿车沿X206三口镇迎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口医院门口西侧时,与申请人驾驶的苏G×××××号轻型箱式货车相撞,造成申请人车辆损坏。现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苏G×××××号马自达牌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苏G×××××号轻型箱式货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庄思喜所有的苏G×××××号马自达牌轿车。二、查封申请人姜春所有的苏G×××××号轻型箱式货车。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设定权利负担。申请人姜春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宗黄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