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宋秀刚与宜昌市精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熊仁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秀刚,宜昌市精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熊仁国,梅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宋秀刚。被执行人宜昌市精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被执行人熊仁国。被执行人梅昌平。宋秀刚与宜昌市精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熊仁国、梅昌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宋秀刚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华审判员 宋文春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