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赵虎卫申请党虎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虎卫,党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15号申请人赵虎卫,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址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党虎伟,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址乌审旗嘎鲁图镇巴音柴达木。申请人赵虎卫与被执行人党虎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党虎伟偿还申请人41224元,案件受理费415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法执字第11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文 旭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小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