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天津国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天津渤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国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天津渤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天津国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庞桥头村。法定代表人闫玉伶,总经理。被告天津渤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书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国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渤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7万元的存款。原告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天津渤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德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斌 来自